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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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规范地方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 审和发布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 9 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 年第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药品 质量持续提高,满足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第三条陕西省

2、药品标准包括陕西省药材标准、陕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和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第四条陕西省有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品种,具有陕西省炮制特色和历史沿 用的临床习用中药饮片品种,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可收入陕西省药 品标准。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收入陕西省药品标准:(一)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品种;陕西省无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品种;国 内新发现的药材及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禁止收载的情形:已有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 中药饮片品种;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没有公认的临床习用 历史的饮片打粉品种。原药材无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陕西省)药材标准的中 药饮片品

3、种。(三)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禁止收载的情形: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 品种。(四)禁止收载的其他情形:其他不适宜制定陕西省药品标准的品种。包 括不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的制剂品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 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 处理的动植物产品;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 研产品。第六条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工作。(-)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设立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 管理处,承担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制定陕西省药品标准相关 规范性文件,确定统一技术规范要求,承担陕西省药品标

4、准工作的规划、制定 与修订、审核、颁布、实施、复审、废止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药品审评专 家库,承担药品标准的技术审核等工作。药品审评专家库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热心参与药品监管工作的 人员组成。遴选程序为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 准后聘用。药品审评专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 原则,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药品品种或议题的标 准审核工作。(二)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依法承担陕西省药品标准的检验复核工 作,负责陕西省药品标准中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的标定 工作。第七条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科研机构、医

5、疗机构等应积极参与陕西 省药品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鼓励将科学先进、经 济适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陕西省药品标准。第八条陕西省药品标准制定、修订、复审以及公示期间,应符合国家科技 保密有关规定。各参与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 技术秘密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规划、制定与审核第九条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陕西省药品安全高质量发展和质量监督 管理的需要,组织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制定陕西省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 其实施计划。陕西省药品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包括陕西省药品标准工作的阶段发 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由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十条

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及社 会力量等)可向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建 议。建议应包括品种标准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制定和修订的背景和理由,现有 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I古依据等。第十一条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药品评审专家对有关部门和 单位提出的制定和修订药品标准申请进行审核,遴选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 标准,以项目申报、答辩等方式确定起草单位。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 如需调整有关事项,应经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同意。第十二条陕西省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依照征集、审核、审评、公 示、公告等程序进行。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

7、突发事件,可按照陕西省药品和 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体制机制,加快工作程序。第十三条陕西省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拟定标准的质量全面负责。标准 体例及内容应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国家药品标准 工作技术规范的格式和用语,做到用词准确、语言简练、逻辑严谨,避免产 生误解和歧义。制定和修订陕西省药品标准应按照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 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中药配 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包括起草标准草 案,撰写起草说明和相关研究资料等。第十四条起草单位提交的标准草案应当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或陕 西省药品监督管理

8、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技术复核。第十五条技术复核工作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整理有关技术资料, 形成药品标准审核草案,同相关研究资料一并提交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 审核。第十六条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药品审评专家对药品标准审 核草案及相关资料按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进行技术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需要对地方药品标准审核草案进行修改的,发送至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 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并再次提交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 室。第十七条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根据标准技术审核意见和结论,拟定 陕西省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省局网站对外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稿公示期为3个

9、月,涉及信息保密的标准,不对外公示。第十八条反馈意见涉及技术要求的,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 将意见发送至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再进行研究并提交研究结果和处理意 见。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药品评审专家对研究结果和处理意见审核 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第十九条陕西省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并保存标准研 究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制定药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按档 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必要时,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可 组织专家对原始资料进行核查。第三章审核与颁布第二十条对公示期满,没有收到异议的药品标准,由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 办公室拟定标准综合审

10、核意见,一并将药品标准报批稿、起草说明报陕西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核的陕西省药品标准,由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编 号,以单行页或标准汇编册的形式公告实施。第二十二条根据陕西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 的需要,可发布陕西省药品标准修订版本或增补品种标准。第四章实施与废止第二十三条陕西省药品标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个月过渡期。药品生 产企业、医疗机构等可根据药品质量控制风险提前执行新标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同品种原陕西省药品标准自行废止。(-)新版陕西省药品标准或其修订本正式实施。(二)该品种收载入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第二十五条陕西省药品标准应按规

11、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药典委 员会备案。第五章复审与修订第二十六条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科学技术、社 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药品审评专家对实施后 的陕西省药品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十七条复审意见和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月。第二十八条对于陕西省药品标准中有需要勘误和修订的部分,由陕西省药 品标准管理办公室收集、评审,必要时经技术复核后,实施勘误和修订。第六章标准物质第二十九条对于需要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新标准物质为对照的陕 西省药品标准,应制备相应的陕西省药品标准物质(医疗机构制剂标准除 外)。第三十条标准起草单

12、位应当参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药 品标准物质管理体系,应包括确定品种、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标准物质 制备、标准物质质量标准建立、标准物质分析标定以及标准物质审核等步骤。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新的陕西省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领口原料制备 后,由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 审核,通过后提交标准物质候选物,由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统一标定规 范、统T呆存发放。第三十一条陕西省药品标准物质供执行陕西省药品标准使用,应按标准物 质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制备标定结果应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同品种原陕西省药品标准物质自行

13、废止。(-)有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建立并发布实施。(二)经公告发布停用的陕西省药品标准物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应及时组织对制定和修 订的陕西省药品标准进行宣传贯彻。第三十四条陕西省药品标准制定、复审、修订经费纳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陕西省有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 理。第三十五条陕西省药品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研究单位申报 科技奖励及起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第三十六条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公室应公布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名 单,供相关部门在药品临床使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政策制定修订中参 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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