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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领域农夫工工资拖欠常用法条分析作者:武都区人民法院王博一、建设工程领域农夫工工资常用的两部法律法规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二、建设工程领域农夫工工资常用的法条依据1、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干脆发放给农夫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担当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2、:其次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司法说明是活着行走的法律,其法律适用性和实践操作性较强,在司法文书中也是可以干脆引用的,而部委的规章在判决书中是不能干脆引用的,可见当二者冲突时在法律文书中只能引用司法说明或法律,而不能引用部门规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法律、法律说明或者司法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3、,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规章内容作说理依据,裁判文书却不能干脆做法律条文引用,假如法律或司法说明等没有规定规章涉及的内容,那么做说理依据合不合法,假如产生冲突,用规章内容说理,引用法律或司法说明逻辑上有没有冲突。如方法第七条和说明其次十六条就存在肯定的冲突牵连性。说明其次十六条,违法分包和转包本身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始是无效的,但为了爱护工程成果和爱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避开损失的最小化,本条文间接承认了部分的合法性,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实践中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为削减成本、增加收益,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几个农夫工实际施工,实际施工
4、人起诉发包方,而发包方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允的,因为分包、转包业务前提是违法的,那么对于自己违法产生的结果当然应当承受,只有加大违法成本的支出,对于违法分包和转包才能产生遏制作用。也就是即使发包方已经支付完工程款,仍旧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让其担当连带责任,很多人认为发包人已经支付工程款或者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了酬劳,接着担当连带责任不公允,但是没有考虑到其违法分包,没有考虑到工程的质量,长远来讲危害更大,将会产生更多的“楼脆脆”、“楼歪歪二但是说明仅规定了欠付工程款这个范围。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连带责任,即使发包人对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
5、但没有发放给本人,那么其仍旧要担当责任。但说明没有这样规定。在法律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有规定,不得干脆引用规章,但实践中运用部委规章已经远超过说明了,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干脆引用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出现好些案例,不干脆引用没有依据,干脆引用不合规定,所以最高院应当早点做出说明说明,避开法院审理建筑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运用法律的混乱。民事法律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重在实现权利的最大化和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惩处。为了更好地爱护农夫工的合法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的出现,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状况下,应突破合同的
6、“相对性”,运用方法第十二条,更能维护农夫工的权益。假如说明其次十六条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等,而不包括合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农夫工个体,那么最高院应当尽早做出说明或将实际施工个体及相关协助个人列为其次十六条第三款。三、实际施工人或农夫工要保留好自己的相关纸质证据建设工程企业往往都是外地企业或大型央企,一旦工程撤走,追索劳动酬劳问题就会特别困难,去外地打官司,成本高还可能面对地方爱护主义,所以追索劳动酬劳应当刚好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为防止诉讼时缺少证据而面临伴败诉的风险。农夫工在工作期间应当收集好以下证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合同文本、立方计件、工资卡交易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介绍人、同事证言、工程来往交易记录,欠条、负责人签字文书、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单位人员出入登记表、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聘用公示名单、考勤记录、请销假记录、单位缴纳保险凭证、岗位调动记录、电子档案信息复印件、U盘等电子设备存储的工作期间内容信息、向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拖欠工资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