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印章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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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印章管理条例1、学院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进行保管,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 带离办公室。2、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教学会议、研讨会议等经院领导 批准方可开具证明、介绍信。3、关系到学院声誉以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如:师生推优、 评优、奖学金、党员发展、调资、职称评定、调动、奖惩、必须经党 政班子讨论通过后,由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名方可盖章。4、本院教职员工办理离退休、以及办理有关证件、私人取款(物)、 挂失、开介绍信等事情,需持相关证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加盖 公章。对日常的一般事务,如办理身份证、一殳性的证明等,由办公 室主任签名后盖章。5、学生成绩单(中文)需加盖学院公章的,必须经过教学副院 长批准。一般情况下,不予加盖(英文)成绩单。学生报考学校、开 具证明等需要加盖公章的,须经过班主任及教学副院长批准。6、公章不外借,公章管理人不在时由院主要领导指定人代管。7、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8、印章的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 核实用印数量。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美观。9、如有其它还未列入需要盖章的内容,经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准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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