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食品经营者平安管理责任制度为加强食品平安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 的责任意识,依据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当社 会责任。二、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平安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做好对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四、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 文件,并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六、食品经营者采购
2、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 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七、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考前 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八、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 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等内容。九、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 具。十、禁止经营食品平安法中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应当符合 食品平安法的要求。十二、协助食品平安管理机关清
3、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健 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 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凡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 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五、用于食品经营的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从业人员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或隔离
4、。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 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 货工具。七、严格遵守食品平安法及有关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的其它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 文件。查验内容包括: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者食 品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食品质量认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食品合格 的证明文件、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的检验 检疫合格证明。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食品进销货记录 一单通单据等凭证
5、,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等内容。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索取和查验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销售发票 (凭证),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出具记录有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内容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装订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协议准入制度一、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的 食品经营企业,
6、应对采购食品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 制度。二、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类、蔬菜、水产品和生鲜等食用农 产品,根据管理需要和经营条件,逐步扩大协议准入的食品范围。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与食品生产供给企业、定点屠宰场、种植、养殖 基地等食品供货者签订进场食品平安协议书,明确食品平安责任、准入 品种、质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四、食品经营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加强对协议准入食品的检验 把关,对达不到协议食品平安标准的供货者,应及时解除准入协议,停止进 货。五、食品经营企业对协议准入的食品平安的有关资料,应当报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对发现的以下不合格
7、食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 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十)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 食品;(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二、对自行检查发现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权威媒体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清点不合格食品 并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三、进货时应当与供货者或生产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 平安质量保证,应包含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四、与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食品质量保证及不 合格食品自动退市合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一、本店所经营的食
9、品,全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平安的要求,且 均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履行义务。二、所经营的食品如出现平安、质量问题投诉,只要消费者提出的理由 正当充分,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平安法及有关法规承当 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三、所经营的食品在进货或销售时,对食品全部进行严格检查,确保食 品在保质期内,产地清晰,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外包装良好。对质量低劣、 标识、来源不明的食品,将坚决作下架退市处理。四、出售食品应明码标价,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信誉卡等购物凭证。五、履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保证食品平安,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广 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消费者的监督。
10、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应对处理食品平安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 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依据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方案。一、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食品平安事故隐患。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食品平安事故的指挥、初 步调查、处理、救援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应工作。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应立即予以处置,及时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 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 配合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救援、调查、取证、善后处置等工作。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平安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消灭 有关证据。五、发生食品平安事故,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可能导致食 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六、食品经营者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 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