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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 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 定本规定。一、申请转学学生资格条件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应在规 定时间来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学籍,并在我校完成学业,一 般不得转学。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其中, 患病学生需提供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附主任医师 签字的诊断原始病历并加盖医院印章);特殊困难一般指因 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
2、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 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 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一)未到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的;(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 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 年一贯制、三二分
3、段制等);(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A)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间我校受理转学的职能部门为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 续的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个星期。四、转学程序(一)转入程序L学籍管理部门收到转入我校学生的申请资料后,提交 学校招生部门审核资格;2 .符合转学条件的由转入专业所在系(部)集体研究是 否接收,同意接收的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籍管理 部门;3 .学籍管理部门汇总系(部)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研究,并将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拟同意转入的,在 校园网主页通知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接收意
4、 见;对不同意转入的,要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 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5.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将手续完备的转学材料上报市教 委审批,待收到市教委签批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 认)表后,学籍管理部门完成学信网相应手续,发文通知 相关部门(所属系部、招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并做好 转学材料的归档、存档及学生档案转接工作。(二)转出程序L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2 .学生所在系(部)集体研究是否同意转出,同意转出 的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籍管理部门;3 .学籍管理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名单报校长 办公会研究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
5、日,学籍管 理部门将公示无异议且同意转学的学生相关材料寄送转入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4 .待收到市教委审批的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 表后,学生自行到校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并提取本人学籍档 案。学籍管理部门完成学信网相应手续,发文告知相关部门 (所属系部、招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做好相关材料 的归档、存档工作。(S)公示要求公示内容应包含:1,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 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该生生源地录取 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2 .学校已做工作情况,包括转出学校对转学学生资格条 件、学业成绩、学籍状态等审核情况,转
6、入学校对转学学生 相关情况的审核,是否经学校招生部门同意,是否经校、系 (部)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等。(四)办理学籍转出(入)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L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015年版);3 .申请转学学生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 生部门印章;4 .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 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5 .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 各系(部)印章;6 .申请转学学生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的学生个人学 籍信息页,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7 .转出、转入学校公示文件;8 .因病转学的,须提供转出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医 疗证明书(需学校盖章确认);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有生 源所在地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报 (寄)送。五、相关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转学工 作,严禁接收未经市教委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对学生 转学申请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实提供转学学生的相关资 料。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 则,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个人。在转 学中若有违反原则并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