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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医用材料基金支付管 理,根据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黔 南府办发(2019) 27号)第十三条,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参加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 人员(简称“参保人员”)。本规定中所提及医用材料指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所使用的 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医用 材料。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相关 规定,凡是价格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 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的医用材料费用,一律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或转嫁由参保患者承担。四、定点医疗机
2、构诊疗使用医用材料,已取消医用材料加成 的医疗机构按采购价计费;未取消医用材料加成的医疗机构按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的规定计 费,即购进价IOOO元以下(含IooO元)加收8%, Iool至5000 元(含5000元)加收5%, 5001元以上的加收3;已通过医 保准入谈判的,定点医疗机构计费价格不得超过谈判价格。五、医用材料计费价格按下列分段标准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 自付相应费用后,剩余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 付,分段先行自付比例如下:L单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 10%;2 .单价在5000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参保人 员先行自付20%;3 .单价在IOOoO至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参保人 员先行自付30%;4 .单价在30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先行自付50%。六、参保个人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在第 五条分段自付比例基础上加20个百分点。中心端手工报销时, 无法核实医用材料来源的,按照国产材料标准给与报销。七、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确需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 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做好台账记录,并保存好进货发票、 识别码等材料备查。八、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黔南州医疗保障 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