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关于移交小区公共资产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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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关于移交小区公共资产的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已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备案通过,2023年10月20日起启用银行账户(帐户名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略,帐号: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小区管理、经营、使用和处置权等权利。为了维护阳光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阳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就阳光小区小区公共收益资金及账目等移交事项,特致函贵公司,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提交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包括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筑物、各类机动车位、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

2、。二、提交历年来物业服务和各类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台帐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能耗费收支情况,以供全体业主查验。三、提交自贵公司历年来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和按季度、年度应提交的物业服务报告,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四、提交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入历年来的账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入、房屋租金、公共场地有偿占用、公共停车位、公共资产转让等公共收益的明细,并在显著位置公布。五、2023年11月10日前将归属于全体业主部分的历年来的公共收益转入本业委会对公帐户,并在以后按月向本业委会划拨。六、即日起,贵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的出租与广告承揽等涉及公共收益的管理和经营行为(含租赁合同的续签),必须经本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等各项资料的移交,贵公司应在接到本函后30日内,即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特此函告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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