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就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告诫提醒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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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就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告诫提醒书为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安全监管,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X市场监管部门现就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要求落实“十严禁”“三承诺”。一、落实“十严禁”一是严禁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二是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三是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醛;四是严禁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五是严禁违规对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进行充

2、装;六是严禁在气瓶液相阀加装转换接头;七是严禁对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信息的气瓶进行充装;八是严禁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九是严禁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进行耐压试验、处置报废气瓶、更换气瓶阀门;十是严禁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检验活动。二、签订“三承诺”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等三类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严格依法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法律法规,将接受严厉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企业于9月底前签订液化石油气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承诺书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并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十严禁”要求。对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等三类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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