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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协委员优秀提案案例:关于人民法院慎用财产保全,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一、提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经济纠纷。现在法院为了便于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允许原告提交保险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公司保费费率一般为2%-5%o原告可以通过花费较小的代价,冻结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以便判后执行,或者以此影响、限制被告正常活动,从而迫使被告妥协,以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一般只是形式审查,即原告起诉后,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即可办理。大多数财产保全起到了正面的效果,但现实中存在一些滥用诉权甚至虚假诉讼的案例,如果不加审查给予财产保全,特别是冻结账户,对遵纪守法的被
2、告来说是不公平的,不但会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经营活动,也给被告造成巨大的声誉、经济损失。而原告即使败诉,需要承担保全错误造成被告的损失,且不说有些损失难以评估量化,就是需要赔偿,也是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支付赔偿金,原告的风险也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这就给个别居心不良的人恶意起诉创造了便利,可以花费很小的代价,冻结账户、查封财产,让守法的最终无需承担或无需全部承担责任的被告遭受名誉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和损失。这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不符,有必要对法院保全工作做一些改进,以改善当地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尽的司法保障。二、几点建议1、审查区别案由,对针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2、对债务关系简单的案件,如民间借贷案件等一般不受限制,但冻结账户宜以本金为限,因为有些案件约定利息较高。3、对案情复杂、程序繁琐的,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等,财产保全慎用冻结账户措施。4、在有不动产或其他动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应只查封不动产或动产,不冻结账户。5、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对尚在正常经营的企业的基本账户尽量不采取保全措施。提案人签名: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