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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如何查处某服装公司伪造服装生产厂厂址案一、案源:日常执法检查发现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尹某于20XX年9月停止其在X市从事的服装生产经营活动,于20XX年9月23日申请设立个工商户铅山县某服装厂。自20XX年2月,X县某公司采取以销定购的方式采购X县某服装厂在X县工业园区十二路东边栋生产且未使用标识的服装,然后在铅山县某服装厂所生产的服装上使用标识生产地址为“X省X市X镇”的服装标识,并通过其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肌肉运动店网络店铺予以销售。截止到20XX年4月19日,当事人成功销售使用标识生产地址为“X省X市X镇”的服装金额共计41320.2元。执法人员当场作现检查笔录并拍照,制作相关检查笔录,作好证据收集。二、处罚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涉嫌构成伪造厂名、厂址是指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厂名、厂址,主观上是故意、主动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三、案情警示伪造产品产地是指对产品原有的标识进行篡改或者变造,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假的产地,伪造厂名、厂址是指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厂名、厂址,主观上是故意、主动而为。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服装公司违法行为查处整治工作,规范服装公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