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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查处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一、案源:日常执法检查发现经查实,20XX年7月7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共计74盒,货值金额为952.4元。经统计,以上产品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7月7日共销售239支,销售金额2365.3元,当事人称由于以上产品会不定期进行打折销售,且部分产品的销售获利是与同系列成人牙膏一起结算,故以上产品的获利情况无法统计,本案涉及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3317.7元。执法人员当场作现检查笔录并拍照,制作相关检查笔录,作好证据收集。二、处罚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儿童化妆品标签
2、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某超市货架上摆放销售有不符合规定的儿童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警告、责令其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74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案情警示事人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导致不合规的化妆品仍与其他合规化妆品一起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误导消费者甚至未成年人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