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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如何查处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案一、案源:接到群众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情况,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X公司为了提升业务量,获得更多利润,擅自从百度、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累计搜集3800余条。当事人将搜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分发给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在拿到名单就直接电话向消费者推销定位服务和彩铃业务,消费者有需求就会通过微信与业务员联系,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定位和彩铃制作服务,消费者确认服务后再支付货款。二、处罚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针对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作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案情警示如今网络日益发达,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各大网络平台都有记录,一些商家毫无底线的从各大网络平台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打各种推销电话,严重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