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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交流轮岗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素质,为集团培养和储备财务骨干力量,加强各公司之间的交流,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指轮岗人员是指不符合财务负责人委派条件、具有一定工作年限和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第三条轮岗范围是指集团公司总部与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交流。第四条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实行总会计师领导下的组织程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人员轮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人员的考核、了解,经与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协商后,提出拟交流人员和岗位,由总会计师决定是否进行轮岗。第二章交流条件第五条
2、被交流财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集团的决定,热爱财务工作,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三)熟悉国家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在会计核算或财务管理中具有某种特长的人员。(四)历史上无违法违纪行为,无经济方面的问题。(五)财会专业及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或分管企业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轮岗:(一)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的。(一)违背国家有关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
3、定的。(三)有敏感信息、保密性要求较高,不宜轮换的职位。(四)连续性强不宜频繁变动的岗位,如往来岗位。第七条对业务能力突出、品德兼优的财会人员,推荐作为财务负责人的后备人选。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在交流企业接受财务部门的领导,具体从事某一方面的财务管理或会计核算工作。第九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结合原单位工作情况,及时向交流企业提出工作建议,努力促进企业财务工作。第十条轮岗中和交流企业财务部领导和员工及时进行交流合作。第四章交流程序第十一条建立人员储备。各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全集团系统财务人员储备。第十二条企业提出某一方面的人才需求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提供可供选择
4、人员名单,双方沟通后正式交流。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总部按需要直接调动所需人员。第十三条各公司财务人员也可自行向本公司财务领导申请轮岗,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调度。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企业财务工作情况在评估的基础上,从加强财务工作的角度出发,适时向有关企业委派交流人员。第十五条财务人员轮岗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轮岗。第十六条交流职务。原则上按同级进行交流任用。第十七条国内交流轮岗时间每期半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国外每期二年,最长不超过四年。第十八
5、条轮岗期满后,轮岗人员仍回原单位。第五章责任考核制度第十九条为全面了解轮岗人员的动向,轮岗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第二十条对轮岗人员采取查看轮岗情况报告、定期召开调度会等多种形式,对轮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解决轮岗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二十一条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年度进行工作总结,纳入轮岗人员当时所在企业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结合轮岗所在企业的轮岗目标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轮岗期间,所在企业和集团公司领导小组要结合本人的工作表现写出评价意见,并送交原属企业。未经原单位和集团公司同意,轮岗企业不得自行接收轮岗人员。第六章待遇和奖惩第二十三条国内轮岗
6、人员劳动、人事及工资保险关系仍由原所在企业管理。交流至异地者,所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给予相应补助,交流至国外的人员,执行国外工资标准,国内原企业发放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履行轮岗职责或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将给予惩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轮岗人员优先参加集团举办的各类专题会议、培训班和有关活动。第七章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企业需要补充财务人员时,原则上应先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意见,如果集团公司内部不能调剂交流,再从外部招聘。第二十七条年度财务人员统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每年底对各企业财务人员数量、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人员变化动态。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