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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医重点专科在临床疾病防治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作用,提高专科诊疗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原则。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评价标准,遴选确定专科建设单位,组织专科的评审和验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医类医院及设有中医科(含中西医结合科,下同)的各级各类医院的申报、遴选、评审、确认和管理等。第二章申
2、报与评审第四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坚持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重点扶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第五条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良好。第六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3年集中申报一次,每3年为一管理周期。按医院类别和等级分为I、Ila、lib、In类:中医优势专科(I类)、中西医结合专科(11a类)、药学部专科(11b类)、中医特色专科(11I),具体要求详见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评价标准(LIla.lib、11I类)。第七条截止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不得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
3、:(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二)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且医疗过错行为在产生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完全或者主要因素;或者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且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三)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发生重大违法事件。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确定申报专科,填写申报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第九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建立市中医重点专科专家库。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
4、组成。专家库成员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3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胜任市中医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第十条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专科采取审核材料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并出具评审意见,结合全市实际,研究确定市中医重点专科和建设单位名单,经公示后公布。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市中医重点专科每3年一个建设周期,建设时间从行文公布之日算起。第十二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复核评审,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为“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复核评审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为1年。逾期未申请复核评审以及再次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苏州
5、市中医重点专科”称号。市中医重点专科经推荐评审,成为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的,不再纳入市中医重点专科进行复核。第十三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1年,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应提出书面申请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但最长不超过3年,验收合格者确认为“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取消“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称号。第十四条各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作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管理与指导,制定和采取相应的激励政策与配套措施。要在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相关培训基地认可、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市中医重点专
6、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支持。第十五条市中医重点专科项目所在单位要将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与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有机结合,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障,重点扶持,要负责重点专科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专科负责人全面负责专科的具体业务工作。第十六条市中医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发展及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划切实开展各项工作。要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突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条件建设,要充分发挥学术和技术引领作用,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专科诊疗技术创新,增强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2019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