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会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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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会诊管理制度一、院内会诊(一)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治疗组长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二)应邀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一般会诊应在24小时完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三)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

2、,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四)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二、邀请院外会诊(一)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处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二)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医务处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处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

3、传真会诊单。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会诊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五)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治疗组长主持,经治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处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六)会诊结束后,医务

4、处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三、应邀外出会诊(一)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处会商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具体内容见医院外出会诊及转诊暂行规定。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二)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处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三)医务处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四)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

5、、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处做好相应准备。(六)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七)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处,并将

6、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处。(八)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处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四、会诊管理(一)我院会诊管理由医务处负责。(二)医务处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三)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常规,由医务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四)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五)医师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适应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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