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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39号)和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贸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任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的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排查整治。(一)配合参与排查摸底。配合相关部门对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进行摸底;对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经营安全性涉嫌存在“场所安全”问题的,及时将企业名称和有关情况函告住建等相关部门。(二)
2、依法强化整治。对工贸企业用作生产经营场所被当地政府初步判定、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获取信息、建立专门台账(附件)。要配合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督促存在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工贸企业进行整改,完成后从台账记录销号情况。要将以上企业列入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重点,综合运用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企业协同整改;对同时存在其他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整改。(三)加强安全管理。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利旧设施、利旧房屋从严把关,原则上不得容许自建房用作金属冶炼生
3、产厂房、仓库,禁止自建房用作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督促工贸企业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大安全投入,依法申报相关手续。对竣工验收后改建加层的房屋,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采取移送处理、督促督办等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二、实施步骤安全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一)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5月底前)。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行动方案,积极配合住建等部门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工贸企业用作生产经营场所被当地政府初步判定、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及时获取信息,分门别类建
4、立台账。(二)分类整治阶段(2024年5月底前)。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合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督促存在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工贸企业进行整改,严格落实产权人整治责任,整治完成后从台账记录销号情况。(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2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任务,探索建立部门联动联合机制,完善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项整治协调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统一协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
5、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住建部门牵头的部门协调机制,主动开展工作。要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工贸企业用作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把控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摆正位置和角色,依法依规依程序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得违法行政、越权处罚。对于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的问题,要依法移送并做好记录。要及时将可能存在自建房违法行为的相关工贸企业名单和信息抄报同级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处理,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密切配合、联合联动,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三)加强调度会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度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加强部门沟通会商。重大案件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请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底前将上月度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