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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对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和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哪些责任?因停业、歇业或施工、检修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该履行什么义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参考法律与政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