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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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打造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生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计划项目以推进成果落地转化为目标,用于促进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等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市(地)推荐、诚信审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支持方式

2、、组织程序等内容。(二)制定绩效考核指标、组织绩效评价、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第六条市(地)科技局、哈尔滨新区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负责项目的初审推荐和组织推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负

3、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类别与方式第八条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技术转移机构资助项目。用于支持转移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组织召开学术论坛、作为联盟秘书处承担联盟日常管理服务功能等。(二)概念验证中心资助项目。用于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对早期科技成果和未来产业技术概念进行筛选,面向社会提供原理验证、产品概念和商业模式验证、技术可行性论证、原型制造等验证服务。(三)中试熟化平台资助项目。用于支持中试熟化平台围绕行业内企业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面向社会提供概念产品试制、质量性能检测、二次开发实验、

4、产品工艺验证、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服务。第九条支持方式与额度:(一)对已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采取绩效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上年度绩效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二)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建概念验证中心,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上年度绩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总投资额的30%择优最高给予100O万元资助。(三)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建中试熟化平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上年度绩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总投资额的30%择优最高给予IoOO万元资助。第四章申报与立项第十条申报单位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5、;(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根据项目类别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一)省科技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材料。(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单位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与

6、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地)科技部门、市(地)财政部门、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三)市(地)科技部门按照省科技厅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四)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

7、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申报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对接、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后,一并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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