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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学生课余兴趣活动(组织)指导的管理办法一、目的宗旨规范和加强对学生课余兴趣爱好(组织)的指导,调动教师参与学生课余兴趣活动(组织)指导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活跃和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健康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提高学生的能力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推动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二、基本规定1 .明确教师指导学生课余兴趣活动(组织)的职责。教师肩负教书育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指在课堂上,还包括在课余活动时间。在学校规划与动员的基础上,由教师个人自主报名并选择指导组别。对相关教师而言,既有权利利益也有职责义务。2 .指导学生成立各种课余兴趣(爱好)组织。课余兴趣(爱好)组织是指非专业的
2、课余兴趣组织,如礼仪队;舞蹈队;街舞队;篮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足球队;书法兴趣小组;摄影兴趣小组;演讲兴趣小组;拳术队。等等。3 .给予教师指导学生课余兴趣活动(组织)一定的报酬及其要求。每周规定指导不少于一次,每次计一节课时。不论职称等级、统一为20元/节,要求有指导教学计划、教案,要填写有指导日志(时间、地点、指导内容、参加人数、纪律情况、指导效果、备注等)。4 .活动及指导时间。主要为星期内的每天下午第七节即16:50-17:40和星期三晚上机动时间。也可还有利用双休及节假日,课酬为40元/小时。按实际指导记录与考核为准,每月或每学期统报核发一次指导津贴费。5 .学生的各种课余兴趣
3、组织及其活动,可在学生科和团委报经学校同意后统一协调与规划下,划定或明确一定的活动场地,以方便和有利于各种课余兴趣组织开展活动。6 .原则上按每50人明确一名指导教师,具体按实际人数落实指导教师。三、管理部门及组织程序1 .学生课余兴趣活动(组织)的组织与管理由学生科与团委牵头负责,教务科、计财科及各专业教研部等给予配合。2 .学生科与团委的职责是:负责组织、配合指导教师发动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学生课余兴趣活动(组织)、检查指导教师的指导计划与教案、组织评价指导教师指导实施及其效果质量等。3 .每年新生入学后,由学生科组织和配合指导教师负责发动学生自愿报名参加,确定名单、制定指导计划和实施具有指导。四、附则1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一月起试行,此前如有相关规定与之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2 .为更加有利于学生课余兴趣组织及其活动的开展,可在做好充分动员、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自主收取参加者一定的活动费。但学生科、团委和相关教师要指导做到开支正当、民主、公开,不得挪作他用。3 .学生课余兴趣组织及其活动要遵纪守法,否则,要依法依规追究指导教师和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4 .每学期评选一次学生课余兴趣组织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的奖金或奖品,具体评选与奖励办法由学生科、团委负责拟定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