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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工勤人员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试行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事业单位行政工勤人员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校的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二、政策依据L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2.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三、基本原则1 .坚持权责利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2 .职工监督、部门提议、集体审定原则。3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
2、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四、领导机构成立学校行政工勤人员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认定行政工勤人员工作责任事故并做出处罚决定。组长:校长、党委书记。执行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组长:教务副校长、学工副校长、后勤副校长、工会主席。成员:十大科室负责人、党办主任、教职工或教代会代表(老中青)。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办主任和人事科科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和人事科干事担任。五、行政工勤人员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内容第一条行政责任事故的定义:是指专职教师以外行政工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一定影响,或其行为违背国家法规和学
3、校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为准)。第二条行政责任事故的等级及认定标准:行政责任事故分为:一般行政责任事故、严重行政责任事故、重大行政责任事故三级。(一)一般行政责任事故:1 .无故不参加学校、科室、部门、教研室等组织的会议或其他活动1次。2 .未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发)各类资料、报表,或上报(下发)资料、报表发生遗漏、差错,需重新纠正或返工制作,耽误其他部门工作或学校整体工作。3 .遗失、损毁文件、资料、证件、印章等,或违规使用印章等致使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4 .因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险情。5 .因本人工作疏忽导致学校重
4、要档案遗失。6 .未按规定将部门应存档案、资料上交。7 .在学生水电维修中,主观原因保修后两天内未按时完成。8 .学生严重违纪隐瞒不报。9 .学生重病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10 .学生发生集体斗殴、群伤事件有预兆而未能发现制止的。IL执行对外经济合同时,资金被骗取无法追回,或需通过诉诸法律追回I万元以下的。12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I万元以下的。13 .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二)严重行政责任事故:1 .连续或累计旷工达I天及以上3天以下的(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5次计为一天)。2 .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情况,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3 .
5、因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4 .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拒绝执行上级决定。5 .上级安排、布置的工作不落实,影响较坏、产生不良后果的。6 .组织大型活动,或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会议、活动、竞赛等,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活动场面混乱,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一般事故的。7 .值班人员脱岗,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到场、及时处理。8 .在学生水电维修中,主观原因保修后五天内未按时完成。9 .发现学生集体斗殴事件而不及时报告制止的。10 .发现学生吸毒、赌博未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11 .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12 .执行对外经济合同时,资金被骗取无法追回,或需通过诉诸法律追回1
6、一5万元的。13 .对合同把关不严,存在重大纸漏,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14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15 .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三)重大行政责任事故:1 .连续或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5次计为一天)。2 .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情况,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 .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险情,造成严重事故的。4 .组织大型活动,或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会议、活动、竞赛等,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活动场面混乱,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严重事故。5 .泄漏学校机密,或于校外单位、人员
7、串通,损害学校利益。6 .因本人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任何形式的重大损害。7 .施工管理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的。8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辱骂或故意刁难学生,造成较大影响的。9 .执行对外经济合同时,资金被骗取无法追叵L或需通过诉诸法律追回5万元以上的。10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11 .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责任事故。第三条行政责任事故问责方式:(一)轻微方式1 .诫勉谈话;2 .通报批评;3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4 .责令公开道歉。(二)严重方式L警告;5 .停职检查;6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7 .记过;8 .调整工作岗位。(三)重大方式1 .降级;2 .撤职;3 .开
8、除。第四条根据行政责任事故的级别决定问责方式。(一)一般行政责任事故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问责方式;(二)严重行政责任事故采用警告、记过的问责方式;(三)重大行政责任事故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降级、撤职、开除的问责方式。(四)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行政责任事故,视为一次严重行政责任事故;一年内累计二次严重行政责任事故,视为一次重大行政责任事故。第五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处理。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能采取积极措施,可降低一个档次处理;若责任人采取消极态度,应当高套一个档次处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可免予处理:(一)因其他部门以及有关人员不作为、弄虚作假、阻挠,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有关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七条行政责任事故问责程序(一)行政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调查部门对事实核查后,由调查部门填写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事故的情节和个人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对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中所填写的核定事实签字。(三)行政责任事故事实比较清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10、。(四)调查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领导小组讨论作出决定。(五)行政责任事故一经认定并形成决议后,由人事科代表学校实施处理决定,并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事故责任科室及部门和事故责任人。第八条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结果的使用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专职教师以外行政工勤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考工定级、工资调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严重行政责任事故责任人,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者,当年考核定为合格等次,工资、职务延期一年晋升、职称延期一年评审;重大行政责任事故责任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工资、职务推迟二年晋升、职称延期二年评审。第九条事故的申诉和仲裁。学校成立由纪检、人事科、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已认定处理但有异议的责任事故进行仲裁。具体受理部门为人事科。第十条本规定实施对象为专职教师以外的行政工勤人员。对专职教师以外行政工勤人员涉足教学和教学辅助活动,有违反关于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校发(2(HO)106号)的行为,按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发(2010)106号)具体条款予以认定和执行。专职教师在教教育学活动以外发生的责任事故参照本办法予以认定和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此前如有相关规定与之有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