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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律权能,建立健全投诉、立案、调查、听证、处分、复查、通报等投诉查处体系,规范投诉查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布投诉电话,设立律师违法违纪违规投诉举报箱。第三条对投诉事件,主任办公会议应予立案,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映,并负责调查,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组织投诉人、被投诉律师进行质证。问题情节严重的,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第四条调查、听证结束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情节,采取下列方式处理:1、报请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罚;2、报请律师协会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和行业规
2、范的规定作出处分;3、报请有关机关处理;4、本所根据章程和规章办法作出处分。第五条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律师进行查处,本所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第六条属于本所查处的投诉案件,经查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属实的,由本所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处分意见,报合作人会议决定。拟对被投诉的律师作出较重种类的处分时,应召开律师大会征求意见。第七条本所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有:1、警告;2、罚款;3、记过;4、记大过;5、降级;6、降职;7、留用查看;8、辞退(除名);9、其他处分。第八条党员律师被投诉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一经查实,除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另根据
3、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由本所党支部或由党支部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处分。第九条被投诉的律师,在查处过程中,享有申述、辩解、举证等项权利,并负有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义务。第十条对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和其他机关批办,当事人反映强烈或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的投诉案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受理、查处的情况。第十一条凡投诉案件,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第十二条对受到处罚、处分的律师,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受到处罚、处分的律师的不良记录,应结合诚信信息披露办法,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笫十三条对投诉案件,严禁有案不查、袒护包庇、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瞒案不服。第十四条对投诉案件负有查处责任的成员,不履行职责、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公,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