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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本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第三条本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第四条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本所设立的账户,由本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第五条本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水电费、通讯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主任签字同意后支付。第六条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
2、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本所作出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律师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领取。第八条本所职员、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本所按日计收欠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欠费达三个月者,本所可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欠费由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第九条本所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第十条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执行主任。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第十一条本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第十二条本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