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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总承包项目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文件编号:ZNJZ-XHT2005)1、总则为确立公司与职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规定以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合同法和各地方相关劳动法规为依据,同时结合行业特征制订。2、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1基本原则(1)员工在职期间,均须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等。(3)本集团内
2、劳动合同统一采用集团公司拟订的格式文本。22、合同主体(1)劳动合同原则上以员工所在企业法人的名义签订。(2)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管理制度有关政策并在与总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订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条件通知书,由总公司总经办根据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3)劳动合同原则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定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力资源部、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人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4)工人劳动合同由总公司总经办组织签订工作,由各分公司办公室具体落实,合同文本由总公司总经办统一归档管理。23、合同期限(1)新聘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社会人员试用期统一为三个月,新
3、聘应届大学生试用期为六个月。(2)新聘社会人员试用期满后统一签订一年期正式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商定是否签订及相关的合同期限、合同条件问题。(3)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周期为一年。(4)对非新聘人员及退休反聘人员,合同周期均为三年(含试用期满的应届大学生)。(5)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劳动合同期限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6)项目经理、预算员等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最终期限应以所在工程的建设周期为准,在一个工程周期未结束前,均属劳动合同期限之内。24、合同续订、变更和解除(1)公司与职员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2)公司与职员双方
4、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人单位申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5)职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辞职申请的形式通知公司,公司给予明确同意的方可办理有关离职手续。若公司不同意辞职申请,员工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须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25、纠纷处理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分公司、总公司总经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6、其它事项签订合同时在薪酬、期限等合同条件方面出现特殊情况,须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特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