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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司人事管理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我公司职工离职手续一律由人事行政部办理,任何部门不得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擅自向在职职工下达书面开除、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等文件。第二条各部门如有发现不再适合我公司的职工,需提前将不适合的人员名单书面报交人事行政部,并安排好工作交接准备工作。人事行政部结合用人部门意见出具解除方案,然后会同用人部门进行解除。第三条公司所有用工单位职工无故脱岗2日以上,其所在部门务必将情况在其脱岗的第3日下午16点之前上报人事行政部。逾期不报,给公司带来损失,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其直接主管领导承担。第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但尚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被限制自由次日下午16点之前上报人事行政部。逾期不报,给公司带来损失,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其直接主管领导承担。第五条职工主动辞职,需填写辞职申请,获得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导致有关待遇不能享受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第六条自动离职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所有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的员工,均与其签订离职协议书。第八条离职职工在离职之日未清算的工资与应得补助等,在离职之日最近的工资发放日与公司工资一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