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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三条纪委全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
2、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第四条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其他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意见和办法。第六条贯彻执行校党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研究讨论学校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七条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部署。审议
3、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讨论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第八条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和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第九条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第十条其他需由纪委全委会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第三章会议举行第十一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经纪委书记同意,有关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会
4、议。第十二条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第十三条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提出,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由纪委书记审定,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1-2天通知应出席会议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第四章议题审议第十四条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
5、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第十五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第十六条纪委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第五章决议执行第十七条纪委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经纪委书记签发后发布(涉及保密事项的不予公开)。第十八条经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反映,在决议、决定没有被改变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第十九条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第二十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