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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歌乐山矿物资处置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歌乐山矿,即甲方。负责人:王艳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银波电话:受让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即乙方。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XXXX委托代理人:XXXXXXX电话:XXXXXXXXXX二、标的基本情况:甲方本次处置物资共8项,见附表歌乐山矿物资处置清单,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编号:,该转让行为已获得上级公司批准。三、标的转让价款支付甲方通过欧冶循环宝平台公开挂牌,
2、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含税13%,大写:元整)。乙方须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和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一次性汇入甲方银行账户。甲方收到标的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标的交割及提货1、合同签订并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40个日历天(法定节假日不组织施工),乙方自行完成标的物拆除及装运并负责全部费用,超过期限甲方视为乙方已经全部运走,甲方可以清场。甲、乙双方应一次性交割转让标的,甲方将编制好的歌乐山矿物资处置清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交割完成。该期间标
3、的的保管、守护工作由乙方负责。2、标的物回收过程中所产生的切割、人工、装运等一切费用及机具、人工由乙方承担。乙方提货须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不损坏我单位设施。在装车、运输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拆除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施工作业资质,在进场实施前应编制安全拆除施工方案和拆除调离及装车方案,并经我单位审查通过后方能进场实施拆除施工。拆除施工作业必须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等。若遇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协调配合乙方追责。提货完成后,乙方需
4、按要求对拆除后的现场进行“三清”,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拆除后的高边坡需增设安全防护栏杆(高1.2米、总长约40米、材质自选但应符合相关现行安全标准);拆除后的下方平台要增设安全警示带(总长约150米)和警示标志牌(4块,标志牌尺寸不应小于100OmmX120(11b安装高应1.2米),以上施工组织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撤场前需通过我单位的现场验收,未按以上要求提货视为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负责组织全部标的物拆除、回收、运输、施工协调及费用,我方积极配合。五、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六、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
5、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甲、乙双方签订安全协议,遵守安全管理规定。2、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状态为准进行交割,无型号、规格、吨位及质量等异议。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其他
6、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歌乐乙方:XXXXXXXX山矿纳税人识别号:969530B负责人:委托代表:开户行:工行歌乐山支行账号:3100206309022100378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万歌乐山龙洞湾22号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 开户行: 账号: 地址: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附表:歌乐山矿物资处置清单序号名称安装位置投入使用时间预估重量(吨)照片18#轻烧窑万盛2008.0511匹*CM广r*6-8#上部27#轻烧万盛2007.0711L窑6-8#下部IT6#轻烧窑3万盛2007.071168#窑皮带45#轻烧窑万盛2007.0711TK纪初3-5#窑上部54#轻烧窑万盛2006.09113-5#窑皮带63#轻烧万盛2006.091101窑3-5#窑下部7装载机万盛2009.1217.58发电机万盛2008.082合计85.5转让方经办人:受让方经办人:交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