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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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9号罪犯杨晓健,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IO月22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晓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2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

2、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9月7日与罪犯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厦同矫调评字第15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晓健适用社区矫正。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75.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同

3、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晓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3月7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10号罪犯孙鹏,男,199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

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11月8日与罪犯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孙鹏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犯罪事实: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孙鹏在福州市仓山区加入同案人的卖淫组织,并参与组织卖淫活动,非法牟利I100O元。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8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次。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IK)OO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金4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IlOOO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38.84元。为此,建议对罪犯孙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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