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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大唐集团制(2013)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2010年度债务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若干意见、集团公司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债务风险情况,对各企业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管
2、控制度,将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纳入各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大中型基建投资、并购投资、现金流、债务融资、还贷、担保、成本费用、更改支出、小型基建、捐赠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管控。第五条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遏制资产负债率上升趋势,最终使集团公司及各企业资产负债率逐年降低并控制在合理水平,财务结构稳健,债务结构合理,债务风险明显降低,确保集团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因债务风险引发的重大财务危机。第六条分类管理按照集团公司三级责任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控制、动态管理、统一监督、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的范围与类别第七条集团公司以资产负债率为基本指标,参考各企业近年来负债水平和负债结构以及现
3、金净流量等情况,确定债务风险分类管理范围。第八条集团公司依据债务风险程度高低,对各企业划分为四大类别:(一)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集团公司各分公司资产负债率按汇总报表口径计算,下同)高于100%,或者资产负债率低于100%但持续严重亏损、资金链告急(如亏损大于折旧)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特别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特别监管企业”);(二)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85%的发电企业或者高于90%的非电企业,且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三)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85%的发电企业或者高于90%的非电企业,但经营盈利或虽经营微亏但现金流较为
4、稳定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关注企业(以下简称“关注企业”);(四)除上述企业外,为债务风险一般企业。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债务风险分类管理范围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第三章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第十条各企业应当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现状分析,总体目标、年度目标,管理措施,责任落实,考核规定等。第十一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确定未来三年资产负债率控制以及债务结构调整的各年度目标,资产负债率目标应当逐年下降。第十二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从控制投资和负债规模、强化现金流管理、调整债务结构、提高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第十三
5、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动态管理,并纳入各企业业绩考核体系。第十四条各企业总经理(厂长)为本企业债务风险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是本企业债务风险控制工作的分管责任人,财务部门是本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归口负责部门,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落实。各企业应当设专岗负责债务风险管理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经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企业批准后实施。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指导、监督实施,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债务风险控制方案上报集团公司。第四章债务风
6、险预警与动态监测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当逐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对所属各类企业债务风险有加剧趋势的及时下达预警通知,被预警企业应立即逐级向上级企业(集团公司)作专题报告,详细报告债务风险变化原因及防止恶化的对策。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各企业应当每月随财务快报向集团公司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一)”,特别监管企业应当随财务快报向集团公司每周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二)”、每月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三)二各企业应当按年度随12月份财务快报逐级上报债务风险控制方案执行报告,执行报告须经本企业总经理(厂长)签字并加盖公
7、章。第十九条每年年度终了,特别监管企业总经理(党组书记)应当向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其上一年度债务风险控制情况。第二十条对于债务风险措施效果不明显、风险持续增加的企业,集团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核实企业财务状况,评估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情况随时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负责人。对债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发生严重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对企业总经理(厂长)进行警示谈话,视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责任调查与追究工作。第五章分类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把控制资产负债率作为债务风险控制的首要目标,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预算指标,坚决遏制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的势头。第二十
8、二条各企业应当依据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市场、价格、技术、资金和竞争风险分析。第二十三条大中型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执行概算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核准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向金融机构融资;基建管理费不得超支,不得超出企业资金能力搞前期项目;投产一年后应对照可研报告撰写项目效益后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实施并购应当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严格履行集团公司相关审批程序;坚持非主业资产不收购、盈利能力低的资产不收购、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收购;切实加强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效益测算等关
9、键环节的管理,防范并购风险;并购完成后应对照上报收购方案撰写项目效益后评估报告。除非特殊情况,各企业不得进行非主业投资。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应充分利用和发挥集团财务公司金融平台和结算中心功能,以现金流管理为核心,强化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以银行账户管理为切入点,切实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原则上集团公司系统所有企业均应在集团财务公司开户,除特殊专用账户外其他账户必须纳入财务公司网银系统,并对各企业在当地的基本户每日实施限额管理,以此着力提高资金集中度和归集度,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在线监控,做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资金风险并重。同时各企业要把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主结算账户,扩大结算范围和结算量。各企业
10、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流动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转效率。积极开展清仓利库,盘活存量工作,以盘活无效、低效资产为目的的资产处置方案须报请集团公司审批;要加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的清理和催收,特别是加快电热费回收,降低货币资金存量,压缩流动资产,减少资金沉淀,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腾出资金减少贷款。各企业应当规范与多经、三产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双方正当权益,防止不合理的利益转移,及时清理资金往来,除正常资金往来外,多经三产企业占用主业资金应当制定还款计划,限期收回。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合理节约资金成本,正确处理降低资金成本与防范债务风险之间的关系,确保按时还本付息以及预算还贷额度的完
11、成。各企业融资应当按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先融资后审批或未经审批就擅自融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集团财务公司贷款,减少对外举债额度,为降低集团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作贡献。各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债务结构的适时调整和优化,融资期限的选择要与实际用途相匹配,在能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考虑节省资金成本,严禁短贷长用。各企业应当从维护集团公司和本企业信誉和形象的高度来加强还贷管理,有能力的企业应提前还贷,严禁出现借款逾期现象,防范信用风险,确保再融资渠道畅通。各企业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和保险收益权质押等,经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的担保不得
12、超过出资比例。深化全面预算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应当加大扭亏增盈力度,管理,积极开展“双增双节、盈利攻坚”活动,加强定额管理与同业对标,努力降低燃料成本,严禁采购煤价电价倒挂的电煤,强化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管理,节约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严禁铺张浪费行为。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修理费支出原则上应当在固定资产原值的1%以内严格控制。各企业新投产机组投产当年修理费支出原则上应当在固定资产原值的0.3%以内严格控制,投产后次年修理费支出原则上应当在固定资产原值的0.5%以内严格控制,投产后第三年修理费支出原则上应当在固定资产原值的0.7%以内严格控制。第二十八条各企业除涉及安全生产
13、、节能减排和具有投入产出明显优势的重点更改项目外,应当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更改项目资金支出,压缩非生产性更改项目支出,更改资金不得突破折旧资金的20%,经济效益差、折旧资金不能全部收回的企业应当进一步压缩更改支出规模。新投产机组投产当年不得进行更改支出,投产后次年更改支出应当在折旧资金的10%以内严格控制,投产后第三年更改支出应当在折旧资金的15%以内严格控制。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小型基建项目建设,未经集团公司审批不得进行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建设和职工福利设施建设。第三十条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对外捐赠,捐赠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统一
14、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不得虚列收入,成本费用开支不得挂账,不得为完成债务风险控制目标而弄虚作假。第六章对关注企业的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关注企业应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预算指标的基础上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措施,下降幅度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加分因素。第三十三条关注企业基建三项费用严禁突破集团公司批复的执行概算及年度预算额度;原则上不得大量占用生产资金搞前期项目致使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第三十四条关注的分子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对外兼并收购,确需并购应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并确保项目并购后的经济效益。如项目并购后经济效益显著低于预期,将在资产经营考核中根据差异程度予以扣分。第三十五条
15、关注企业在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率应当达到90%以上,工程款、燃料款、大宗材料款等原则应当通过集团财务公司统一对外结算,电热费回收天数应当优于集团公司平均回收水平。第三十六条关注企业应当在集团公司下达预算额度内严格控制新增融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指标,坚持将80%甚至以上的折旧资金用于还贷,确保还贷额度完成,并创造条件争取多还贷。第三十七条关注企业成本费用使用的定额应达到集团公司平均水平,电煤热值差应在集团公司标准内严格控制,且不超过上年水平。第三十八条关注企业应当在可回收折旧资金的20%以内控制年度更改支出规模,具体项目应当报集团公司上级企业核备。第三十九条关注的基层企业不得进行对外捐赠,关注的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应当履行集团公司规定审批程序。第七章对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措施第四十条重点监管企业须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