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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不服从调岗安排,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介绍:王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项目部经理,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资标准为46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王某劳动贡献确定,科技公司应于每月11日前支付王某工资。王某在项目部正常出勤至2020年5月5日,科技公司于该日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王某停职。2020年5月15日,科技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王某从项目部调整到运营服务部巡管员岗位,王某不同意,拒绝调岗。2020年5月21日,科技公司以王应于2022年5月18日到运营服务部
2、办公室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视为旷工、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为王某发放工资至2020年4月,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至2020年5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5月工资5000元;2、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兀。问题焦点:科技公司因王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以旷工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科技公司未能提交安排王某停职的依据,在未举证王某具体岗位要求的情况下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亦缺乏充分依据,在此情况下王某拒绝岗位调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
3、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科技公司应为王某补发2020年5月的工资2277.91元。关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
4、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上述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了劳动者,方可作为处分职工的依据。科技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缺乏充分依据,王某拒绝岗位调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科技公司以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科技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00元(5100元X2个月X2倍)。王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低于规定标准,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对王某该项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科技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5月工资2277.9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