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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1山东省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品销售者项目要点内容依据常见问题1.开展食品安全自查1.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或者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自查制度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工作,但没有相关记录。自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2)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3)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4)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1.2开展自查按照自查制度的规定,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安全状
2、况进行检查评价。未按照制度规定定期开展。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立即整改。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没有开展整改或者未制定整改计划。未依法报告。记录并保存自查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缺少相应记录。1.3第三方评审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2.建立食品安全追溯2.1明确体系建立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及其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确保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未按
3、照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或者留存相关凭证。项目要点内容依据常见问题体系例第十八条3.许可及备案3.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销售散装食品、食品制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多地经营但仅在一地申领经营许可证。除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外还销售散装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许可证。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
4、经营许可。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许可证不一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未办理新的经营许可。3.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备案已经备案的,备案信息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或者食品销售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销售者新办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无预包装食品销售,也未办理备案。3.3实际经营事项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与实际不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销售活动的,设备放置地点应当与许可申请材料中标
5、明的地点一致。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销售活动的没有所有项目要点内容依据常见问题备案信息相关内容相符放置点的相关材料。3.4许可证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可以电子形式公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没有在经营场所公示,公示副本,许可证不易被看到。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销售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许可申请材料中标明的方式,在自动售货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在自动售货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6、清晰可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或者备案信息没有置于经营活动主页面或自建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多层链接后方可看到,图片不够清晰。3.5禁止行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食品销售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查询不到许可证信息或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与实际不符。3.6准入限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
7、法第四十七条项目要点内容依据常见问题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聘用人员违反3.4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3.7自建网站经营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4.场所及布局4.1场所环境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八条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
8、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积霜。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地面墙面出现渗水或天花板霉变。4.2布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未明显分开区域,或者相应设备、工具共用,存在交叉污染可能。无标识对废弃食品与正常食品加以区分。4.3存放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放置。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食品靠墙或着地堆放。项目要点内容依据常见问题行)第十六条4.4贮存食品贮存应当设置专门区域。食品应当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食品贮存区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食品经营许
9、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五条无专门贮存区域,与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4.5场所分类销售场所分类设置区域:(1)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特别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与其他日用百货、五金类产品混业经营的,应当分区域销售;(2)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3)散装食品放置于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有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4)食用农产品按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水产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域分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
10、生规范(GB31621-2014)6.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水产品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不明显。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放销售。4.6分区销售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食品与化学用品、个人生活物品等混放4.7进口冷链食品“三专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或者专柜)存放、专区专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不具备设置专用通道的,需与其他食品错时出入,并对通道消毒。没有标识或者标识不清,无法区分专区或专柜,例如在同一货架存放。项目要点内容依据常见问题5.设施设备5.1设备设施和包装材料、容器
11、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九条防鼠防虫等设备未启用、已失效或蒙尘未清理。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满足保障实际经营规模、品种等需要。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不得混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条、第十六条实行食品相关产品许可管理的包装材料、容器等,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
12、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清洗水池混用。采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5.10、6.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虫害消杀措施不妥当,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如使用“毒鼠强”等鼠药。5.2用水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一条5.3清洗消毒自动售货设备内部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清洗
13、消毒情况。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无定期清洁消毒记录。设备内部明显不清洁。项目要点内容依据常见问题6.禁止销售的食品6.1禁止销售的食品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2)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5)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鲸、河鲸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鲸整鱼;(6)无实体门店的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制售类食品以及散装熟食;(7)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
14、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8)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9)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11)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1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1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1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
15、品添加剂;(1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以及其他禁止销售的食品;(1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二条,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鲸和养殖暗纹东方鲸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禁止销售来自疫区的肉类,名录详见海关总署官网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等。销售的食品包装内可见明显异物。销售织纹螺(割香螺、小黄螺)、被赤潮污染的贝类等。销售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疫病防控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例如部分地区禁售活禽等。销售金银箔粉食品。无实体门店从事网络散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