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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课程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中心环节,对培养高质量人才、提高师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课程质量,突出学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办学理念,体现学校专业特色,有计划地扶植已有一定基础、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重点专业主干课及新专业的某些新开课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体要求课程建设应体现先进的教学理念,追踪学科前沿,着力于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原则,注重理论研究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特色课程为重点,积极推进学校整体课程体系改革;重视网络化、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
2、在教学改革中的应用。第三条申报与审定(一)申报条件1 .有较强的学科基础,以学生受益面大、对学校的学科和专业发展起重要支撑、示范作用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特色课程或新专业的新开课程为主。2 .有较强的师资队伍(至少有3人,其中2名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主讲教师)和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梯队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主讲教师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3 .有科学的建设方案,包括该课程重点解决的教学问题、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设计与组织、教学方法和手段改进、考核方式改革等教改方面的设想,课程建设实施规划、进度及阶段目标、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和预期效益等,
3、方案应思路清晰,措施有力。4 .教学文件齐备,教学环节完整。有完整的符合学校要求的教学大纲;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如教案、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5 .有适应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6 .考核手段科学,符合课程要求和特点,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7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过学校“教学示范岗”称号、示范教研室、优秀教学团队中的年轻教师,以及长期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工作,且所授课程教学效果优秀(须提供教务处认可的证明材料)的讲师,经所在部门推荐也可申报;同等条件下,获得教学示范岗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优先考虑。8 .因项目到期未完
4、成而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有尚未结题的各级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已获各级立项的课程不得重复申报。(二)申报程序1 .课程建设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以学院(部)为单位、由学院(部)课程组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2 .教务处将所有申报课程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各类课程建设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三)建设内容1 .教学队伍建设(1)教学队伍结构(含职称、学历、年龄结构)(2)教学能力与学术水平(含课程负责人及主讲老师教学背景与教学能力、课程主讲人情况、科研立项和成果)(3)教学改革与研究(含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获奖等)2 .教学实施(1)教学文件
5、(含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教学情况总结表、辅导资料、教改经验等)(2)课程内容(含课程内容设计与组织)(3)教学方法与手段(含教学理念与教学设计、教学方法的使用及效果、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情况)(4)教学条件(含教材建设、教学资料建设、实践教学条件等)3 .教学效果(1)授课质量(含讲课质量、课程的启发性和创新性、教学态度及教书育人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2)综合评价(含督导、同行、学生评价)4 .课程特色第四条立项、中期检查与验收()立项已立项的各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双语课程、全英语课程等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先签定课程建设项目协议书(一式三份),根据立项协议书中的条款,按计划进度认真落实各
6、阶段的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日常的课程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学院(部)与学校职能部门应经常了解进展情况。(二)中期检查、验收课程建设项目在建设中期和末期分别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其中,市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验收的结果须上报市教委。中期检查和验收采用网络评审和专家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是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课程中心栏目建设标准。1 .项目组应按照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课程中心栏目建设标准,对课程建设内容逐项落实、完善,并做好课程网站建设工作(含课件、课程录像等)。其中,中期检查的课程须完成一半的课程网站建设任务,结项验收课程须完成全部课程网站建设任务。2 .填写中期检查表或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较空至音)V.TnTZo(三)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的,学校按协议划拨相应经费;对中期检查或验收不合格和未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达标的课程,学校将视情形给予该课程限期整改、停拨经费或取消项目、追回经费并停止该负责人申报下期课程建设项目一次。第五条经费使用与管理(一)各类课程建设经费分三次划拨:项目立项签定协议后,划拨总额的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总额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划拨剩余20%经费。(二)课程建设经费为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有关开支应按财务制度办理。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