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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关于培训时间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培训时间的要求如下: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此外,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其他类型的从业人员,如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也应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时间要求也因岗位而异。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充分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此外,培训应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形式,使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记录和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总之,安全生产法对培训时间的要求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