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审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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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合理确定工程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及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回报等方式所筹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估算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

2、、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设计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第四条凡涉及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一)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的项目,必须提前报区发改局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并由区发改局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立项报批时需提供项目建议书。(S)总投资500万

3、元以上(含500万元)IOoo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报批时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核。(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完成立项后,原则上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局审批;对技术简单、建设难度小、环境影响弱,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审查同意后,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核。第六条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由区发改局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对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能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委托社会评估机构独立审查。第七条经国家发改委和省

4、发改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统一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咨询评估工作。第八条为加快投资审核过程,节约投资评审费用,建设单位应整合同类项目打捆申报,集中进行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审查,避免多个同类项目分别立项。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经区发改局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第二章审核程序和要求第十条选择评估机构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咨询评估业务完成情况、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为依据,从造价咨询机构储备库中择优确定。第十一条区发改局设立

5、评审专家库,并组织项目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第十二条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第十三条投资咨询评估程序:(一)审查受理。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发改局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予以受理。(二)项目送审。区发改局依据受审项目的专业类别和具体情况,委托评估机构,并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S)项目审查。评估机构按照咨询评估委托书中明确的咨询评估内容、重点开展评估工作。如需要实地调查的,由评估机构提出,区发

6、改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四)结果反馈。评估机构按规定时限向区发改局报送审查意见书,区发改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函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回复区发改局;若在三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或无反馈,则视为同意初审意见。(五)审核结论。若建设单位对审查结果无异议,由区发改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应批复文件。若建设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区发改局在充分听取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意见后有权作出审查结论。第十四条为避免重复工作和减少审核开支,同一项目无特殊原因的,建设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审核,确因项目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建设单位对评

7、估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的,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对于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作为确定投资额的依据。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和需求,对同一项目最多进行两次审核。第十五条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建设单位承揽其他业务,评估工作人员不得收取评估事项建设单位的任何费用。第十六条评估机构收到完整齐备的审核资料之日起,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书。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区发改局报

8、告有关情况并取得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第三章评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建立投资审查造价咨询机构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机构的审查实行不定期抽查,每年每家评估机构工作量的抽查比例在30%-50%之间。第十八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局将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从事我区范围内的投资评估业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投资评审失误或质量低劣;(二)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估机构或个人;(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四)与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串通违规操作;(五)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局将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从事我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编制业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存在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二)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编制任务委托或分包给其他评估机构或个人;(S)在没有初步设计的情况下编制项目概算;(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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