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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X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X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20年7月起使用)险种单位缴费比例减免后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不减免)基本养老保险1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中小微:0%(单位不缴纳)8%大型1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失业保险0.6%中小微:0%(单位不缴纳)0.4%大型0.6%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6.7%+0.8%6.7%+0.8%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
2、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中小微:0%(单位不缴纳)个人不缴纳大型:不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0.8%0.8%个人不缴纳合计25%26.325%(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中小微:8.3%10.4%25%26.325%(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特别提示:1.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
3、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42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20年7月起使用)工资收入低于徽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 50%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 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 之间(元/月)工资收入高于锻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
4、(元/月)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基本养老保险2697实际工资收入17317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实际工资收入17317特别提示:1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2 .根据成人社办发(2020)12号文规定,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0%计算。用人单位职工2020年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经按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
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公布后进行差额结算。3.2020年1-5月暂时使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四、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金额总计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合计个人金额合计全部合计0215.76216.81+25.8964.72012.94025.89268.59293.42562.01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夹行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金额总计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合计个人金额合计全部合计431.52215.76216.81+25.8964.7219.4212.943.2425.89722.77293.4210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