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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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着力破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化解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风险,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发展领域,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风险共担”原则,专项用于合作机构向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发放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第二章风险补偿金组建第三条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出资组建。第四条区2018-2022年拟组建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为36

2、00万元。其中:2018年已完成组建600万元;2019年已完成组建700万元;2020年拟组建规模为700万元;2021年拟组建规模为800万元;2022年拟组建规模为800万元。20192022年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金需在每年的12月底前到位,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第五条风险补偿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根据信贷规模进行调整。第六条风险补偿金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和上级的奖补资金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金。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第七条风险补偿金仅用于区内从事农业种养、加工、流通的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农户以及与

3、农业相关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增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补偿。第四章合作机构第八条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采取“政银担”合作模式。第九条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合作银行准入条件:(1)本区范围内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2)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责任;(3)按规定执行贷款利率,不收取贷款利率以外的任何费用和保证金;(4)不发放违规贷款。(二)担保机构准入条件:1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担保公司;2 .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责任;3 .担保费率不超过1%;4 .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诚信经营。第五章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

4、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及拨付和使用管理,负责组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风险补偿金专项监督检查,开展阶段性绩效考评并上报结果。第十二条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业务指导。第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业务,负责具体办理补偿支付、账务核算等相关事宜。第十四条风险补偿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区财政局监管。第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在各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三方监管账户”,区农业农村局按季度根据各合作银

5、行实际发放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余额的10%,存入到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三方监管账户”。并保证风险补偿金三方监管账户季末余额不低于合作银行发放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余额的10%。第十六条合作结束,且所有在保贷款余额全部解除担保后,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由区政府收回。第六章支持对象项目筛选、贷款确认和贷款发放管理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目录库设立流程:(-)申请。支持对象填写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 .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复印件;3 .

6、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提供经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复印件;4 .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须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5 .贷款项目相关说明文件(项目名称、实施内容、总投资、贷款额度等);6 .贷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7 .经营情况等影像资料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二)推荐。乡镇、街道收到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申请表后,对申请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贷款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初审和推荐意见并对初审结论负责。初审后,乡镇、街道将完成初审的申请和证明文件一并函送区农业农村局。(三)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

7、料后,应做好登记和材料整理。每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一次集中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第十八条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复核中发现不满足支持对象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移出目录库。第十九条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拥有多个经营实体的,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只能以一个经营实体的名义和一个项目申请入库。第二十条贷款发放(-)申请和授信。支持对象提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申请后,承办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根据调查意见对支持对象进行授信。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10200万元以

8、内,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授信额度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主体具体实施项目核定。(二)确认。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承办银行对项目贷款的调查意见,和担保机构“项目评分表”的评分,达到70分(含)以上的贷款项目,及经营期限1年(含)以下的返乡创业人员60分(含)的贷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填写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确认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向担保机构出具确认函。担保机构在收到确认函后,应在7日内对符合担保条件的贷款项目向承办银行出具正式保函。(三)放款。承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正式保函3个工作日内,与担保公司共同落实贷前条件,并要求贷款人签署不转移贷款用途承诺书。落实贷前条

9、件后,担保公司应向承办银行出具正式放款通知书。承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正式放款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四)备案。承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贷款的放款凭证(复印件盖鲜章)、担保合同(复印件盖鲜章)、不转移贷款用途承诺书(复印件盖鲜章)和相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对已完成备案的贷款纳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管理。第二十一条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拥有多个经营实体的,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只能以一个经营实体的名义和一个项目申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且只能发放一笔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第二十二条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负责贷后管理。第七章风险补偿范围、

10、分险比例、办理流程第二十三条补偿范围。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逾期达60天后,启动赔偿补偿程序,对借款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第二十四条分险比例。单笔贷款形成的损失,由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照30%、30%、40%的比例分别承担。第二十五条办理流程(-)每月末,各合作银行以书面形式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和补偿申请书,出具已逾期60天的借款人清单,并按单笔借款准备相关资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材料包括:1 .借款合同;2 .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3 .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上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承办银行公章。(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对风险

11、补偿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补偿金的账务扣划处理。第二十六条经上级银保监等监管部门认定为承办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造成的损失,风险补偿金不承担分险责任。第二十七条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风险补偿金,对虚报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区农业农村局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风险防控第二十八条建立熔断、限时补充和恢复机制。(-)熔断。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熔断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业务。熔断时,区农业农村局须书面告知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熔断后,合作银行暂停发放乡

12、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暂停以后,合作银行对贷款户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管理,由此发生的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1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余额达到风险补偿金余额的10倍或以上时;2 .因不可抗力因素,经合作各方同意;3 .单个合作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到5%或以上时,熔断该合作银行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发放业务。因不良贷款率达到5%或以上而熔断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发放业务的,该合作银行须向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领导小组提交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全面检查报告,深入查找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力度回收到逾期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二)限时补充。当风

13、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余额的10%以下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启动限时补充机制,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予以补充,补充时限为90天。()恢复。当本条规定的三项熔断情形全部消除,经相关合作各方同意,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即恢复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发放业务。第二十九条建立奖惩机制。(-)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遵守有关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规定要求的借款人,可简化其以后的放贷流程,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扶持。(二)对还款意愿差、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支持对象,合作银行报请人民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将其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金融机构按规定对其贷款或授信进行限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

14、裁判文书的报请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申报农业项目扶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不得享受各级财政项目补贴。(三)对于转移贷款用途的,超过3个月未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主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合作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四)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后,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积极开展业务,按风险补偿金余额的10倍发放贷款。2年内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缴存的风险补偿金同比例收回。第三十条建立已补偿贷款追偿机制。已完成风险补偿的贷款及利息,先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若6个月内追偿未果的,由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政府委托合作银行代为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扣除垫付费用(不超

15、过追偿回资金的15%)后,由政府30%、合作银行30%、担保机构40%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章附则第三H一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1.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目录申请表2-2.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农业企业)2-3.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2-4.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家庭农场)2-5.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资料审核表(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2-6.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推荐函2-7.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入库专家评审表2-8.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项目确认审批表2-9.市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不转移用途承诺书市8乡村游移居Q声Q成晨贷款立赭对哀同录申请表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点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申请贷款额度(万元)贷款期限(月)贷款项目/用途(贷款项目详细说明文件附后)(此处简要说明):乡镇、街道初审意见(申请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签堂年月Il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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