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_ 656-202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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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CCS Z 60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656-2023代替DB50/656-201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3-12-13发布2024-01-01实施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言III范围I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6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67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68 实施与监督7附录A(规范性)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50/656201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

2、562016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50/656-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6年版第1章);b)新增、修改或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部分引用标准(见第2章,2016年版第2章);c)调整了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见3.17、3.18,2016年版3.14、3.15、3.16);d)调整了有组织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2016年版表1);e)更改了“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各条款表述形式(见4.2,2016年版4.3);f)删除了“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规定(见2016年版4.4);g)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见5

3、.2,2016年版4.2.1);h)删除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项目“颗粒物”(见表3,2016年版表3);将附录中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颗粒物推荐值更改为强制要求限值(见表2,2016年版附录A中表A.2);i)新增了污染物监测要求(见7.5、7.6、7.7);j)新增、修改或删除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方法标准(见表4,2016年版表4)k)更改了“实施与监督”各条款表述形式(见第8章,2016年版第6章);1)删除了规范性附录A0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组织实施并归口。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4、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水泥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敏、吴莉萍、彭超、吕平江、方维凯、李振亮、罗财红、郑坚、岳波、赵红静、吕改艳、张卫东、袁容、谢耕、蔡锋、熊科、王同桂、龚玲、赵丽、张灿、李琨、陈创。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6年首次发布为DB50/656201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

5、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H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

6、解法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4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7、水泥工业HJ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l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l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泥工业cementindustry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制造的工业部门,包括GB/T4754

8、一2017中的水泥制造(C3011)、水泥制品制造(C3021)、碎结构构件(C3022)、石棉水泥制造制品(C3023)、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C3029)、以及涉水泥的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C3099)o3.2水泥窑cementkiln水泥熟料煨烧设备。3.3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heatutilizationsystemofkilnexhaustgas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3.4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andgrindingmill,coalgrindingmillandclinkerc

9、ooler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3.5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11,packingmachineandotherventilationequipment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3.6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associatedwithi

10、nd叩endentheatsource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3.7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cementterminal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和陆运中转站。3.8水泥制品生产productionofcementproducts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3.9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0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

11、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11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3 一.新业new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3.14mHclos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3.

12、15密闭airtight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16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7控制区controlledregions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区、县。3.18其他区otherregions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区、县。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应执行表1的规定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生产过程生产设备区域颗粒物二.氧

13、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氟化物(以总F计)禾及其化合物氨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重庆市10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控制区103510030.058工其他区105015030.05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单位:mgm2生产过程生产设备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计)氟化物(以总F计)汞及其化合物氨水泥制造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控制区1050b100b-其他区10100b150b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重庆市1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重庆市10-一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b适

14、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4.1.2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1)式中: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5;C一大气污染物实测抖瞅浓度,嗯/而;0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机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0实测含氧量百分率,%o4.2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4.2.1废气收集系统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装置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停止运行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装置应停止运行;生产工艺装置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 2.2除移动式除尘设施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执行时间新建企业自木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4.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4.2.1 开采矿区开采应使用配备除尘器的钻机或湿法作业。进出矿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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