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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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投诉举报。第三条处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各级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政府确定的牵头单位(以下统称“营商办”)应当确保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畅通,通过主流媒体、政

2、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第四条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级营商办负责本区域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事项解决和反馈等工作。第五条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主要包括:(一)市场主体投诉举报的;(二)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日常监督发现的;(S)巡视巡察、各类监督检查等发现的;(四)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五)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及途径第五条审查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应当以“受理为原则、不受理为例

3、外”。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受理:(一)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继续或变相或转行业协会、其他组织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全的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或者不严格执行的;(四)政府及其部门因履行行政职责而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六)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七)违法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A)违法

4、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措施的;(九)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十)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十一)违法设立或者再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二)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仲裁或信访程序处理的,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三)已经由其他单位依法受理,且在规定办理

5、时限内办结或已给出处理意见的;(四)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且无证据证明处理意见不当或无新的证据依据重复举报的;(五)投诉事项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六)投诉事项证据材料不全且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第七条投诉举报人可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营商环境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或直接邮寄等方式,向各级营商办进行投诉举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事项转本级营商办。第七条对各级政府已有专门处理机制的特定事项,投诉举报人应当先行通过专门渠道进行投诉。通过专门渠道仍未解决的,可以根据本办法进行投诉举报。第三章投诉举报受理第八条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6、应当采取实名方式进行,提供以下投诉举报材料:(一)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投诉事项、理由依据、诉求等);(二)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三)承诺书(投诉举报人须承诺尚未收到各级信访、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政务服务等部门针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正在办理的通知或已经办结的相关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九条县级以上营商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对省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7、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各设区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各设区市营商办负责办理对市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各县营商办负责办理县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各类新区、开发区、自贸试验区、实验区等功能区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营商办负责办理。第十条县级以上营商办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对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下级营商办受理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转交下级办理。第十一条对投诉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县

8、级以上营商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进行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举报受理期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营商办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告知单并及时送达投诉举报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及时送达投诉举报人。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对市级、县级营商办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营商办进行复审。上一级营商办复审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责令下一级营商办受理或直接受理;复审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

9、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以相同理由再次投诉举报的,电话告知不再办理。不予受理不影响投诉举报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和既定法律关系,投诉举报人仍然可以另行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第十四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责任部门不明确的投诉举报事项,上一级营商办可以直接受理。第四章投诉举报办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营商办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二)开展实地调查,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三)调取查阅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案卷、票据、账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等资料;(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

10、、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相关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调查资料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留存。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营商办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案件复杂的,县级以上营商办可根据被投诉举报单位的申请,延长15个工作日。决定延长时限的,应在办结时限到期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第十七条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的,相关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第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中止:(一)案件处理需要监察、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程序结果为依据的;(二)案件涉及

11、法律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其他需要办理中止的情形。出现中止情形时,县级以上营商办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中止原因消除后,案件恢复办理,办理时限继续计算。第十九条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举报办理终止:(一)投诉举报人自愿撤回投诉举报的;(二)投诉举报人拒不配合调查的;(三)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向其他单位投诉举报的已被受理的;(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五)投诉举报事项存在弄虚作假、与事实严重不符等情形的;(六)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七)其他需要办理终止的情

12、形。出现终止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并详细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举报案件作办结处理:(一)在办理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或者经依法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二)在办理时限内无法及时办理解决,但经与投诉举报人协商,确定后续具体办理计划的;(三)引导投诉举报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诉求,并取得投诉举报人认可的;(四)经调查,不存在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五)其他可以作办结处理的情形。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事项中止、终止或办结的,县级以上营商办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按程序反馈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视情开展核查。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

13、,投诉举报人可根据县级以上营商办的案件办理态度、工作作风、办理结果等,作出满意、比较满意或不满意评价。投诉举报人作出不满意评价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未作评价或未详细说明理由的,视为基本满意。第二十三条对逾期未办结、投诉举报人评价不满意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上一级营商办可以开展重点督办,并视情组织同级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第二十四条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投诉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仅针对投诉举报事项本身,不影响投诉举报人的实

14、体权利义务和既定法律关系,投诉举报人仍然可以另行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终结后,县级以上营商办应将投诉材料、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健全完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档案。第五章信息归集和运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营商办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信息归集、比对、结果运用机制,指导推动各级各部门持续提升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质效。县级以上信访、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本系统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信息台账,配合做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信息归集、比对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各市营商办应当及时对本级和下一级营商办办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办理

15、清单和分析报告,于每月10日前报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九条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归集和定期通报制度,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营商办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四)办理结果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给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六)其他违法违规办理情形。第三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举报人,有上述情形的,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核实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县级以上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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