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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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审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评价导向,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方式,科学

2、设置评价标准,重点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三)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审结果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评审制度相衔接,充分调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二、评审计划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联合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组织开展评审申报工作。三、评审委员会(一)评审委员会组建。省财政

3、厅组建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人数不少于25人,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下设若干评议组。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省财政厅设立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处,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评审会议前一周内,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二)评委会专家库管理。

4、省财政厅制定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专家遴选机制,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评委会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专家库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申报要求及条件(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应于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人员须按照客观、准确、完整的要求,更新完善个人信息,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材料。申报人员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申报人员基本

5、条件。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申报人员为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包含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履职尽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不做假账。3 .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4 .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次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历(学

6、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6 .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7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8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9 .取得会

7、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备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1)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在上述企业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3)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毕(结)业。(四)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评聘结合的

8、事业单位须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2 .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3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1)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毕(结)业。(4)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并获评优秀毕业学员。(五)不得申报情形。申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L受到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

9、,在处分影响期内的;2 .受到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3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4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期限内的;5 .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六)申报地规定。申报人员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人事、社保、劳动关系三者不一致的,向社保参保地财政部门申报。(七)委托评审要求。中央或外省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需在我省评审的,须向省人力社保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以分公司名义申报的,需总公司出具委托评审函。五、评价内容(一)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1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1)工作年限。申报人员

10、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2)工作岗位。申报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担任相应职务。2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申报人员应了解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编著著作或译作。3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1)制度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或执笔制定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等。(2)实践类业绩与成果。主持

11、或主要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业财融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3)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取得领先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类成果,并得到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主持(执笔)完成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4 .附加评价(1)考试成绩。申报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优异。(2)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申报人员具有加快发展县或海岛县(区)工作经历。(3)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转评

12、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4)学位。申报人员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5)社会影响力。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1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I)工作年限。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2)工作岗位。申报人员在大中型企业、较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担任相应职务。2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申报人员应熟

13、悉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突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或编著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或译作。3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1)制度类业绩与成果。主持制定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等。(2)实践类业绩与成果。主持所在行业或单位财务会计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业财融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3)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率先取得领先的、重

14、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类成果,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财务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4 .附加评价(1)荣誉称号。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2)学位。申报人员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3)社会贡献。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4)社会影响力。申报人员在设区市级以上会计类社会团体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5)经验介绍。申报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

15、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省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5.面试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熟悉宏观经济政策、了解会计专业发展趋势、职业胜任度、贡献度、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等情况。六、申报资格审核(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本单位主要公共场所或内网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向本单位人员开放查阅。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方可予以推荐。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退回申报人员补齐补正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修

16、改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影响网上申报流程。再次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有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受理的财政部门书面反馈查实情况。(二)受理及审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受理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逐级提交上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齐补正的具体事项。申报人员应在评审管理系统提示的期限内提交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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