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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材集团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人事管理回避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材集团直属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第三条集团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集团各级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集团各级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第二章岗位回避第五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
2、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法律事务、审计、财务工作。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其中,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供职。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直接
3、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二)同一部门或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四)部门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部门内其他人员。第七条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其应当回避的亲属,不得担任:(一)集团本部部门和专责机构主要领导人员;(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三)直属单位本部组织(人事)、纪检、法律事务、审计和财务部门主要领导人员;(四)三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第八条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应当回避的亲属,不得担任:(一)本部部门和专责机构主要领导人员;(二)三级及以下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三)
4、三级单位本部组织、人事、纪检、法律事务、审计和财务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第九条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集团本部部门主要领导人员,其应当回避的亲属,不得担任:(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三)直属单位业务对口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第十条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直属单位本部部门主要领导人员,其应当回避的亲属,不得担任:(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三级及以下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三)三级单位业务对口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第十一条集团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二)所在单
5、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三章履职回避第十三条集团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组织处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二)人员调配、职称评审、专家选拔、调资、复转军人安置、毕业生分配;(三)项目评审、成果评选
6、、资金审批与监管;(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第十四条集团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三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十五条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集团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严禁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从事下列活动:(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7、三)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单位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四)将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项目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五)为其承揽本单位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质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六)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十六条集团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
8、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填写任职和公务回避亲属关系登记表(附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备案。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第十八条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经组织研究决定,三个月内予以纠正O第十九条集团应回避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第二十条集团各级单位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部门监督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材集团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任职和公务回避亲属关系登记表填表人姓名现工作单位职务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称谓姓名现工作单位职务填表说明:(1)有应当回避亲属关系的人员,据实填写此表。(2)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接受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