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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仲裁员申请书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被申请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仲裁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XX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XXX仲调字第XX号调解书,重新选定仲裁员重新调解。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员XX在本案仲裁阶段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属于枉法裁判。在本案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向仲裁委提交了被申请人出具的收到申请人人民币XXXX万元整的收据和有关还款协议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被申请人已收到了申请人人民币XXXX万元整的事实。然而,仲裁员XX却以申请人无法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为由,对这些关键证据不予认定。这明
2、显是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被申请人枉法裁判。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3款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其仲裁员职务:(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J鉴于仲裁员XX的行为,申请人特申请依法予以撤销。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J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第XXX条第X款第(X)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因此,本案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但本案在仲裁当中,申请
3、人多次要求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但仲裁委却不予理睬。更为严重的是,本案最后确定的两名仲裁员分别是陈定宇和张英男。显然,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XXX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审判员一人署名J由于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法院审理案件且在立法上只规定了合议庭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注: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本院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其他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没有规定独任制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可见,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于法院审理案件且只能采取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同理,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必然适用于仲裁委审理案件且只能采取合议制形式进行审理。据此,由于本案最后确定的两名仲裁员分别是陈定宇和张英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中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的违法及失职行为,以及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撤销XXXXXX仲调字第XX号调解书,重新选定仲裁员重新调解。此致X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