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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坪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关知罚字2023OOO1号当事人:深圳市永诚行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区兰竹路海翔工业园Al栋301法定代表人:闫锡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936A2022年12月6日,深圳市永诚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保税维修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已维修货物等一批,报关单号:144261。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使用了“Applelogo(图形)”商标,合计1461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00元。苹果公司(美国)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Applelogo(图形)”(备案号:T2020-92860),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
2、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的“Applelogo(图形)”与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3.0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
3、、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印)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