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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决算管理,规范工程决算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准确、按时支付,合理节省财政建设资金,参照市有关工程项目决算和区财政审核中心决算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结算部负责工程项目的决算、控制、监督和核算工作,严格做好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初审、工程变更核准等相关工作;财务合同部负责报送决算资料、用款的核查、申请和付款事宜。第三条竣工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由工程部、区城建办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相关决算手续。预结算书由有资质、资信良好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编制,由预结算部初审后将有关基建资料送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决算。工程量较少的工程项目,可
2、由预结算部自行决算,并将相关资料送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决算。1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预结算书由有资质、资信良好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编制,由预结算部审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第四条工程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工程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务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妥善保管,或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第五条工程项目结算完毕后,要及时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1、编报基建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运用财政性资金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编制;2、编写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含基建项目工程概况说明,基建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说明,基建资金来源及支出使用说明及相关财务评价说明等。第六条预结算部在初审过程中,对有疑问的签证资料和竣工决算资料,应及时向预结算部负责人和预结算部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做好现场核对,工程部、技术稽查组应做好配合。第七条对签证资料有异议,需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核对的,应通过工程部相关同志进行、不得私下接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经预结算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批。第九条财务决算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本着客观、求实、准确、公开、公平原则进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克服主观、偏见和随意性,严禁吃、拿、卡、要和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可能影响决算工作的宴请和娱乐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