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品销售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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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品销售者)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经营资质1.1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最新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负责人和管理员信息。1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1.2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实体门店经营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

2、十二条第(四)项3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二条第三款1.3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散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等应当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1.5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七条第一、二、三款1.6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

3、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1.7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8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经营条件2.1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2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2.3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4、,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2.4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5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五条。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3.1食品在保质期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3.2食品感官性状正常。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3.3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3.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

5、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3.5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3.6销售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3.7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4从业人员管理4.1食品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4.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4.3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无患有国

6、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5经营过程控制情况5.1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5.2食品贮存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5.7.5o5.3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5.4对销售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

7、项。5.5委托开展贮存业务的,对贮存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资料;监督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留存检查记录。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5.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并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5.7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5.8采购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

8、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5.9按要求停止销售、召回、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2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3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1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2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1.食品安全法

9、第六十五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3 .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上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要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7号)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2.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条、第五条5.10食品销售者张贴并保持上次

10、监督检查结果记录。6食盐销售6.1从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单位购进,并保留购货凭证,有合法有效的从事食盐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6.2不存在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盐情形。7食用农产品销售7.1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依规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相关证票。8进口食品销售8.1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8.2进口预包袋食品(食用农产品)有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9食品销售(批发)企业9.1食品销售企业应结合关键环节风险点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9.2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11、度制度。9.3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还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9.4不存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六条、第十六条9.5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六条、第十六条9.6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

12、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9.7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9.8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10现场制售10.1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取得健康证明。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13、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14。10.2食品操作区域保持清洁、卫生、加工制作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3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相互分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7.5。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2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IIlO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5.3.1、5.3.2、5.3.4o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

14、七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食药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第11.3项。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2 .食药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第11.5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10.4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10.5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相关要求。10.6餐厨用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10.7现场制售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温度要求的保质期应当以小时计。11特殊食品销售11.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注册或备案。11.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规定。11.3经营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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