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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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农工委等七个部门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开创“三农”发展新局面的意见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农民财

2、产性增收,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结合XX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市“银农合作、银政结合、保险协作”的基本理念,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为指引,在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搭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健全融资担保机制和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化、规范化、快捷化,促进农村融资环境改善、融资成本下降、融资总量合理增长。(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农村居民基

3、本生产生活条件。明确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权属的抵押融资范围,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应通过经济、法律或行政等多种方式确保金融机构抵押权实现。坚持循序渐进和风险可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政策性强,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控制风险。(三)目标任务。2024年,中国邮储银行XX支行力争安排500万元的信贷规模用于XX县农村产权融资贷款投放,且实现“三农”贷款投放逐年增长。力争到2027年,全县基本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村产权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有效

4、盘活农村“沉睡”资产,农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二、主要内容及操作办法(一)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特色产业所有权、农业标准化基地物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土地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二)开展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改变

5、林地用途的条件下,将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三)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和征得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证明(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的情况下,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评

6、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四)稳妥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满足居住场所的条件下,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农村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房屋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五)探索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在不改变水利工程的原主要用途,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

7、用权或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六)探索开展农业无形资产所有权抵押融资。借款人对拥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贷双方按照无形资产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约定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三、工作要求(一)服务对象。重点支持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

8、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县域内发展种植(养殖)业、林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二)基本流程1.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2 .金融机构调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审查借款人风险、资产及贷款真实用途,评定信用等级。3 .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4 .审核借款期限、金额,签订贷款合同。5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6 .在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7 .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8 .贷款后,金融机构及相关经办机构共同监督资金使用,确保抵押贷款按期收回。9 .到期收回贷款。(三)贷款管理1 .贷款用途。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2,贷款条件。借款

9、人提供抵押的农村产权必须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产权关系清晰的权属证明材料。3 .贷款额度。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最高限额调整至200万元。4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确定,一般为1-3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5 .贷款利率。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利率按央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o6 .价值评估。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价值评估或由金融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7 .抵押登记。农村产权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县级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0、农村产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8 .登记解除。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登记解除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确认无误后,出具解除登记的书面通知或注销证明,由原登记部门解除登记手续。(四)配套基础工作1.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市场价值明确的抵押物,应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借款主体协商确定价值;对协调不能达成一致可委托中介机构或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评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建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专家库,从县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金融办等职能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分类制定农村产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科学制定评估依据和标准,并根据市场

11、变化实行动态调整评估标准。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在试点阶段不收取评估费用。加强激励引导,鼓励社会主体开办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社会化的评估服务。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评估信息系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2.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行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县农办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由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各抽调1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县内农村产权

12、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和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定期公布区域农村产权基准价格;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组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产权交易窗口,工作人员在现有便民服务中心调剂使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提供政策宣传咨询,办理小规模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协调处理交易纠纷。村(社区)设农村产权交易代办点,信息员由村(社区)主任或文书担任,负责收集、整理、初步核实并上报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负责宣传动员及其他工作。3,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省、市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

13、作要求,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用于收购抵债资产。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增加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采取风险补偿、政府资源配置等方式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并与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组建农村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担保服务体系,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涉农担保新产品,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风险覆盖面。4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支持涉农国有银行扩展其县域和乡镇机构网点,开发更多适应“三农”发展的信贷产品。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将机构和业务向农村延伸,大力开拓县域和农村市场。

14、组织发挥好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行支农主力军作用。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5 .完善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的征信管理体系。将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的信用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准确把握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供信息支撑。加强银政合作,共同推动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和信用专合组织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出台配套的司法服务意见,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风险防控(一)名单准入管理。按标准建立农村产权抵押主体信用动态管理数据库,严把入口第一关,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业务准入。(二)贷前调查与审查审批。接到

15、贷款申请后,严格按照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保险公司按照合作联动的有关要求建立快捷、适用的联合联动机制。(三)风险补偿办法1.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一是国有担保机构与县财政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由财政部门专账专户核算和管理,明确账户资金仅可用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损失补偿;二是风险补偿金所得孳息收益纳入风险补偿金统一管理;三是经办支行“惠农产权贷”业务结余不得高于风险补偿金的10倍。2.风险补偿金的扣划与补足。一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偿还相应本息的,以经办支行为主,联合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国有担保机构进行追偿(包括借款主体及其连带担保责任人的资产),借款人的农业保险赔款优先用于

16、偿还贷款。当该笔贷款已逾期满1个月追缴无果或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经办支行可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补偿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风险补偿金由经办支行(邮储银行)承担30%、县财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70%o二是在实施代偿后,应继续向借款人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扣除追索相关费用后,按风险补偿金所承担比例归还风险补偿金账户;三是当代偿后不足“惠农产权贷”结余的10%,经办支行暂停“惠农产权贷”发放,待县财政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后,恢复投放。(四)抵押权属处置。当经办支行追偿后,仍造成贷款损失的,对抵押财产可进行处置:一是再次流转。由经办支行提出申请,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农村产权流转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也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流转。二是依法起诉。当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财产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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