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农机公司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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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汉区农机公司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12018)6号)相关要求,农机公司片项目已列入2022年度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及房屋征收计划(武政办(2022)80号)、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江发改局函(2022)3号),并于2022年6月2日取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

2、。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农机公司片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现将农机公司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第一项项目基本情况农机公司片旧城改建项目二、征收范围农机公司片旧城改建项目位于江汉区常青路,北至银墩路,南临天梨豪园,西至常青路,东临武汉铁路局用地范围(详见农机公司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图)。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六、征收范围内房屋

3、摸底调查概况1、被征收户数7户;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957.01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认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

4、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参加;协商方式采取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半数以上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

5、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经投票无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十、评估时点与评估结果复核、鉴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6、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十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V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二项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一、非住宅房屋

7、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总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其他补偿费。(I)房屋价值补偿费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凡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

8、。(3)其他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根据非住宅房屋现状、经营规模、搬迁需求等实际情况,按200-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200-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

9、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或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

10、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

11、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1、产权调换补偿总额产权调换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产权调换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其他补偿(补助)费。(1)房屋价值补偿费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2)产权调换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凡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3)其他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根据非住宅房屋现状、经营规模、搬迁需求等实际情况,按200-100O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

12、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200-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

13、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或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

14、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过渡期限以补偿协议的约定时间为准。超过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使用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2、产权调换房源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选择本项目提供非住宅房源进行产权调换。“江汉人家”非住宅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兴业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该房源为期房毛坯,房屋价格

15、以房管局备案价为准。(三)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四)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第三项其它一、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办法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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