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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与场所(单位)经营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经营场所用房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聚氨泡沫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分隔。三、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四、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大功率电器设备线路应
2、单独穿管敷设。五、场所内不得存放、使用烟花、爆竹、燃油等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动火、电焊、气焊,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杜绝违章操作引发火灾。六、所有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救援的金属栅栏、广告牌等或实施可能影响救援、疏散、逃生的行为。七、电动自行车应远离可燃物停放,不得停放室内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公共区域等。八、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住宿必须采用实体墙分隔或符合“三合一”整治标准。九、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从业人员达到会报火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四会”要求。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消防演练。十一、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安全监督部门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按要求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十二、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或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生效。检查人:检查单位:(公章)年月日场所(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本责任状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由签字单位与检查人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