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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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市监罚听(20191208号温岭市横山棉粮种植专业合作社: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系2009年7月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4年10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实施后,其未按照该办法规定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经本局发布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后,你(单位)仍未报送2013、2014、2015、20

2、16、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也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亦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截止2019年6月12日,你(单位)成立后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登记在册的基本情况打印件,证明你(单位)成立于日期2009年7月1日、登记的住所为温岭市城南镇西合村及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 .现场笔录以及法定代表人登记在册的基本信息打印件,证明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3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核查结果的函,证明你(单位)税务登记证未登记的事实。4 .企业登记机关发布的历次年报公告、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列入经营异常决定书、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网页打印件,证明你(单位)未报送2013、2014、2015、2016、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亦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你(单位)连续五个年度未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税务登记证未登记。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你(单位)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至今仍无从事经营活动。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李静娴联系电话: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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