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监管服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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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监管服务手册2023年11月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4号),充分发挥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入推进联合执法,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第二章实施主体一、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章设定依据3.1 主要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中华人

2、民共和国计量法3.2 主要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3.3其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4号)第四章监管措施4.1 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监管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制定每年的联合执法计划,重点对夏秋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粮食市场交易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安排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粮食购销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联合监管协作机制要根据需要及时增加联合执法的频次和范围,确保粮食购销市场稳定,避免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4.2 强化问题整改联合执法检查中,对发

3、现的问题,严格制定问题整改交办单,经联合执法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交办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整改,并于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联合检查组要适时开展跟踪复查,经核查发现在问题整改中存在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4.3 开展联合信用监管根据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数据和省级建立的信用档案情况,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分级分类实施监管,对信用评价较低的粮食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4.4 加强违法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需要立案调查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职

4、权范围内予以处置。在日常检查中,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违法线索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移送违法线索或案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多项违规、需多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处理。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 加强信息共享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业务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以定期通报、突发事件随时通报和重大案情会商等方式,实时共享涉粮案件有关信息,切实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综合监管效能。第五章监管程序根据粮

5、食经营者的行业特点,以及粮食购销领域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精准有效监管目标,进一步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落地执行,为各地市相关部门开展粮食购销联合执法检查提供工作指导,具体监管流程分为以下环节:1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联合监管计划,粮食和储备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商议开展联合执法的目的、时间、人员、行程安排等;2 .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关于商请参加某项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函;3 .市场监管部门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反馈参加联合监管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对监管事项的意见建议;4 .印发监督检查的工作通知;5 .联合检查组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拟定

6、行程安排,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6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问题交办清单;7 .强化问题整改,联合检查组督促被检查对象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推进;8 .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情况适时开展抽查督导,压实整改责任,推进粮食经营者规范经营、粮食购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第六章职权清单单位名称职权清单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4、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

7、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6、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7、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8、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9、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10、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11、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12、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

8、资金;13、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14、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15、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16、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17、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18、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19、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2、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3、在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的;4、在粮食经营活动中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章咨询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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