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集团员工聘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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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厂集团员工聘用条例一、新员工之录用1、 本公司招聘员工是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或各部门实际需要而招聘,求职者先填写好入职申请审批表,经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初审,然后根据其个人资料、学历证明、工作经验、体检结果及履历等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人及用人部门负责人考核,条件符合者方可录用。2、 员工录用后,必须经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办理有关入职手续及交付有关证明文件,公司保留权利查证所有资料属实,如有虚假,公司可辞退该雇员。做人事登记后,发给工作证及安排相关入职培训。3、 录用之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试用期内,若有需要,公司有权酌情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以作进一步观察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能力。若工作

2、表现特佳、业绩突出,公司可考虑缩短其试用期。4、 员工于试用期内,工作表现未符理想者,公司有权立即辞退而不作任何的补偿。试用期满,由所属主管将观察所得,填报“员工工作表现考核报告”呈交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审阅,从而决定是否正式聘用,然后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发出任用或解聘通知书。5、 公司在员工试用期满后,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与员工正式签定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6、 员工有责任向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报告有关个人资料的变更情况。如未能将有关之证件资料详尽告之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则有可能引致日后应有之权益的损失,而引起的后果公司概不负责。二、离职1、 职工如欲在试用期内离职,须提前7个工作日填写离职审批表通知公司,

3、经本部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批准,办清一切手续,方可离职。如到职后未满半个月自动离职者,概不发放薪金。2、 正式员工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否则即扣除一个月工资作补偿;公司因故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应补回一个月工资作补偿。3、 已决定离职之员工,必须尽心服务到最后工作日为止,如借故怠慢,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其任职而无需给予任何补偿。4、 公司将不接受任何经电话、同事、亲友转达之离职申请。倘若通知期不足者,需以相差期间工资予以补偿,方可正式离职。三、自动离职下列情况视作自动离职:1、 连续旷工达三天以上。2、 提出辞职者,任意缺勤而无合理解释。自动离职者一律不予结算工资,并自自动离职日起停止一切福利待遇;若有携款潜逃,将另追究其法律责任。四、即时解雇在下述情况,公司保留权利可无须通知及补偿而终止劳动合同,若员工:1、违反员工手册第八章“行政奖罚制度”第十条关于解雇之各项者。2、触犯地方或国家刑事法律而被判刑事处分者。员工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时,必须将经办事项交代清楚,按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通知起离开的日期前,交还所领公物,结清所有帐目,搬出公司宿舍,办完一切手续后,方可结算工资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责任。此外,被解雇的员工即日即可交接工作,财务部将即日结算其薪金,并让其离开公司。交接工作拖延逾期不办者,公司有权作出单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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