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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序号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备注制定采购计划1.1确定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11.2确定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1.3备案采购计划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完成采购计划备案。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1建立电子委托按照采购计划确认项目需求,项目需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建立电子委托。2.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联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文件3
2、.1建立采购文件初稿与政采项目人联系,确定项目的资质资格要求、评分标准、项目需求书等采购文件关键信息。33.2确定采购文件经过对采购文件初稿的多次修改、调整后,形成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采购文件终稿,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文件终稿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4发布采购4.1发布公告根据采购内容及方式与政采项目人拟定时间,由采购人确认发布采购公告。信息4.2发布更正公告如在项目公告阶段对采购文件内容有修改的,需采购人确认后发布更正公告。5.1授权采购人代表授权采购人代表须携带授权书和身份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评审会。5落实评审结果5.2确认评审结果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一是填写采购人意见,二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登录采购人系统上传采购人意见,三是审核中标(成交)公告并确认发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5.3与供应商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公示。